茂名市档案局(馆)利用档案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

(2003年 3 月 13 日)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561号)、茂名市物价局(茂价〔2002〕231号)文规定,我局(馆)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利用档案收费

 

 

粤价函1998〕561号

利用本单位和本人捐赠、寄存的档案无偿提供服务(不含复印工本费)

一、档案保护费(建国后)

0.05-0.10

 

二、证明费

 

 

 

1、出具学历、工龄等证明

2元

 

2、出具房地产等项证明

10-400

 

三、复印工本费

0.4

茂价2002〕231号

四、咨询服务费

 

 

 

1、调阅档案

1.0

 

2、来馆查阅档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