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档案局(馆)现行文件资料移送办法

     一、移送现行文件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级事业单位和省驻茂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二、移送现行文件的范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清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的发至县、处级且无密级的文件,列入首批移送范围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1)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茂名市有关法规性文件;(2)市委、市政府制发的正在执行的与本市经济、文化、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政府规章以及解释性文件;(3)市直各部门、单位制发的正在执行的关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和管理、山林、土地、房产、侨务、金融保险、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的政策、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文件汇编,以及有关的文献、志书等。

三、移送时间。(1)1998年1月至2002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文件,由各移送单位在2003年4月20日前送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2)2003年1月之后形成的属于上述移送范围的文件,在发文的同时送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已送交的文件废止的,发文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四、移送形式和载体。一般应为纸质正本两份。正本已没有重份的,可以用复印件(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替代。形成了电子文件的,应同时移送电子文件的磁盘给市档案馆。

五、首次移送现行文件的手续。有关单位在首次移交现行文件时,应填写移交目录清单一式两份(移交清单格式见附件二),办理交接手续。

六、移送工作的实施与监督。列入移送现行文件范围的单位应明确一名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定一名负责具体移送工作的工作人员,并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名单送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今后,市档案局将把现行文件的移送工作列入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的范围,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移送现行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文件移送工作不重视、不及时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负责现行文件的接收工作。

联系人:潘俊蓉  刘雪颜  吴文娜    联系电话:2910939

通讯地址:茂名市油城五路28号市委大院茂名市档案局(馆)